標題:
見不得“陽光”的女人~~~一個二奶的獨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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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monimoni1986
時間:
2008-1-13 02:50
標題:
見不得“陽光”的女人~~~一個二奶的獨白
隨著婚姻法的修改,婚外同居的性質已得到了法律的確認。但與此同時,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矯枉過正的做法,如在司法實踐中歧視“第三者”,忽視對他們應有的權益保護等等。一些媒體在報導有關“包二奶”的事例時直接把“第三者”稱為“二奶”,就是一種極不妥當的做法。事實上,這已直接侵害了“第三者”的合法權益,應當及時糾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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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考證,所謂“二奶”,在解放前是指夫所納之妾。由於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刑法禁止重婚納妾,“二奶”的含意已有了較大的變化。按照時下約定俗成的說法,“二奶”一般是指與已婚男子長期同居生活的女性。但不管如何,“二奶”是對特定女性的貶義稱謂卻早已成為世人的共識。筆者認為,按照現代法治精神和現行立法的規定,將特定當事人稱為“二奶”,是對特定女性合法權益的非法侵害和人格侮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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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這是對特定女性的人格侮辱,是對特定當事人姓名權的侵犯。公民的姓名權是一種重要的人身權利,一向受到法律的保護。無論在什麼場合,公民的姓名權都應得到尊重而不允許隨意以其它稱謂取代,更不能以綽號及帶有侮辱性的稱呼代替。特定女性與他人非法同居,在道德法律上應受譴責與製裁,但不應受到歧視和其它一切不公正的待遇。把特定女性直呼“二奶”,乃是對待“第三者”的錯誤與野蠻做法,與法治文明格格不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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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是可能出現各種難以預料或無法補救的負面效應。一些媒體直呼女性“第三者”為“二奶”也許有其善良的目的。但它們料想不到的是,這很容易傷害一些無辜的人。在被包為“二奶”的人中,相當一部分女性事先並不知道對方已婚。從此角度看,她們也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受害者,沒有理由也不容往她們的傷口上再撒一把鹽。更何況,從“包二奶”現象產生的原因上看,最應受譴責的是“包二奶”的人而非他們所包的“二奶”。由此看來,把女性“第三者”直呼“二奶”,絕非對“包二奶”行為進行道德輿論譴責之初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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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把女性第三者直呼“二奶”其實反映了一種以德代法和以情代法的不良傾向。在奉行法治的二十一世紀,絕不允許將法外因素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封建落後思潮與行為回歸,絕不允許以任何主觀好惡和道德評判取代法律評判。按照現代法治的公正理念,法律不僅要製裁“包二奶”的行為,也要注意依法保護“第三者”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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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說二奶就是高級妓女,很多時候我們都用異樣的眼光看她們。破壞家庭、破壞婚姻變成了她們的代名詞,但是水又想過男人的過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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